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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卫健委颁布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民办理生育登记只需要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取消了需要提交“结婚证”的要求。这就是前段时间大家热议的“生育与婚姻松绑”。该政策本意是解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不同等的问题,一部分人却将其曲解为鼓励婚外情,鼓励私生子,鼓励“非法同居”。

 

其实婚外同居只是同居中占比很小的一种情形,更多的同居是单身男女不想结婚而同居,或者是婚姻前的过渡生活方式。不管哪种形式的同居,这种两性亲密关系都有不同于婚姻关系的法律问题。我们团队最近刚好在做同居法律专题研究,现在我们从大数据统计的角度分析同居关系解除与婚姻关系解除有什么区别,并以现有数据为基础展示目前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的现实状况,以供大家参考。

 

我们以威科先行为检索工具,以北京市、同居纠纷、判决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间段为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审级为一审,有效检索结果为142份判决书。因同居抚养纠纷涉及未成年儿童利益,裁判文书不予公布,故同居关系解除时的孩子抚养问题不作为此次研究范围,只对同居关系解除时的析产纠纷进行统计。

 

 

一、同居析产案件大数据情况

我们以142份判决书为数据基础,经统计后结果如下:

1、原被告性别情况

 

经过我们统计,同居析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为男性的判决书有84份,占判决书总数的59%,原告为女性的判决书有53份,占判决书总数的41%。也就是说同居析产纠纷中大部分是男性向女性主张财产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侧面说明在两性关系中,男性还是属于主动的一方,给付行为的行为主体大多还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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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被告年龄情况

 

从我们检索的同居析产案件看,同居者中同居时年龄最小的20岁,最大的75岁。其中同居时年龄在20-30岁的占比30%,31-40岁的占比32%,41-50岁的占比21%,51-70岁的占比15%。男女年龄差距5岁以内的占比73%,差距5-10岁的占比19%,差距10岁以上的占比8%。

 

从以上统计数据看出,选择同居方式生活的主要是40岁以下的年轻人,“搭伴养老”同居只占非常小的比例。而且同居者中70%以上年龄差距较小,还是以同龄人同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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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居居者婚姻状况

 

从142份判决书中法庭查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看,同居析产纠纷案件中,同居者双方均为单身的案件有116件,约占案件总数的81%,其中属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继续同居的案件有11件,占案件总数的8%;同居时一方处于婚内的案件有21件,占案件总数的15%;同居时双方均在婚内的案件有5件,占案件总数的4%。同时,约89%的同居析产案件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提到了有缔结婚姻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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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同居协议对判决书结果影响情况

 

统计过程中,我们还对同居者有无同居协议进行了关注,想由此分析一下同居者协议对于判决书结果的影响。经我们统计,142份判决书中同居者之间有同居协议的有37份,而其中只有12份判决书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其余25份判决书中原告诉求被驳回。也就是说,有同居协议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率仅为32%。在没有同居协议的105份判决书中,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被支持的有56件,占总数的53%,比有同居协议的案件胜诉率还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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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果有点出乎我们意料。经研究后发现,同居协议基本都是当事人自己草拟,大多不规范或者已经履行,并没有对原告诉求带来正面影响。而对案件裁判结果影响较大的是另外一个因素,即被告对同居关系是否认可。在被告认可同居关系的案件中,70%的原告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支持。而被告否认同居关系存在的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仅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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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们经统计发现,目前有无同居协议对于案件结果影响不大,被告是否认可同居关系存在,或者说原告是否能证明同居关系存在,则直接影响同居析产案件的裁判结果。

 

5、双方争议财产类型

 

统计中,我们同时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类型进行了关注,发现同居析产纠纷案件涉及最多的财产类型是房产,约有52%的案件涉及房产分割或者房款分割,涉及现金或者存款分割的案件约为36%,剩余12%的案件涉及的财产类型为车辆折价款、公司股权、养殖场经营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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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要点

 

一、同居关系认定

作为两性亲密关系的一种,同居关系的界定离不开讨论其与婚姻关系的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认定,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几个不同阶段。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登记之后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在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登记结婚即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只要“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条件,法院即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认定同居双方具有夫妻关系;1986年之后到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事实婚姻认定较之前严格了一点,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要审查双方“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而不是“起诉”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果同居时符合结婚条件,也认定双方具有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没有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更进一步将“非法同居”修改为“同居关系”。这种称呼听起来更中性化,看似立法者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实际上立法者对同居关系是“越来越冷淡”。刚开始还将其中一部分认定为婚姻关系,予以处理。现在则全部归为同居关系,不予干预。民法典婚姻编解释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另一种两性亲密关系存在方式,法律是不予调整的,只有涉及财产纠纷或者孩子抚养纠纷时,法律才予干预。第二点我们就分析一下同居财产处理时与婚姻财产处理的不同之处。

 

 

二、同居财产处理

 

1、同居财产认定不同于婚姻财产

 

我国婚姻制度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也就是说只要登记结婚之后,一方取得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同居关系中则推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只有能够证明财产是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才是双方共有财产。

 

这个区别对于两类案件的诉讼影响非常大。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财产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既完成举证义务,法院应该予以分割。同居关系析产,诉求一方除了要证明财产形成于同居期间之外,还要证明自己对财产进行了出资,才能主张分割该财产。如果是现金出资,或者出资证据已经灭失,要求分割同居财产就非常难以得到支持。

 

 

2、同居财产分割方式不同于婚姻财产

 

婚姻财产夫妻共同共有,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割时一般是平均分割,同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而同居共有财产相对婚姻财产来说比较松散,同居双方是按份共有,即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共有。因此,同居财产分割时是按比例分割。除非双方都认可财产共有,都无法证明出资比例时才平均分割。

 

 

3、 同居期间互相转账的处理

 

(1)同居期间互相转账的认定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所以,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转账一般不会产生纠纷,离婚时法院也不予处理。同居关系中,情侣之间出于各种原因难免有互相转账,同居关系解除后,因追要转账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同居中情侣之间的转账,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界定:1)情人节、生日等特定时间点给付的表达情感的转款,这类转款一般视为无偿赠与,同居关系解除时不应予以返还;2)为了共同消费进行的转账,另一方可以证明转账之后即消费,并且是双方共同消费的,这部分转账一般认定为自愿负担行为,一方主张返还的,法官一般不予支持;3)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转账,性质类似于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对此转账应该予以返还;4)因购买房产、车辆等共同财产转账的,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出资,出资一方应通过分割共有财产主张权益;5)还有一部分是基于借款的大额转账,这种转账可以通过索要借款主张权利。

 

(2)同居期间互相转账的主张方式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同居期间双方的转账,因原因、目的不同,性质也不同。因此,转账一方主张权利时,也应选择不同的主张方式。主张方式即案由选择的对错,将直接影响案件最终结果。主张同居期间转账一般有以下几种案由:

 

a、同居析产纠纷

 

 因购买共有财产转账的,现金资产已经转化为其他资产。转账一方应提起同居析产纠纷;

 

b、不当得利纠纷

 

 因结婚为目的转账,因转账方目的不能实现,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合同不生效,收款方取得钱款没有了法律或合同依据。转账方主张权利时应提起不当得利纠纷。

 

c、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民间借贷纠纷

 

转账是因为对方借款的,可以提起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不过,提起借贷之诉,转账方除了提供转账的凭据之外,还必须提供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否则,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非常大。

 

d、婚约财产纠纷

同居双方如果已经通过订婚仪式等方式形成婚约,并且是基于婚约给付对方钱财的话,也可以提起婚约财产纠纷。 

    

   

4、同居对于身份权利的影响

 

a、同居者能否继承对方的遗产

 

公民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所以,一方如果留有遗赠(遗嘱)的,同居者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

 

那么,一方没有遗赠,在法定继承中,同居者能不能继承对方的遗产呢?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近亲属,同居者不是对方的法定继承人,显然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方遗产。

 

但是《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同居者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因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依赖关系,为维护社会稳定,在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之外,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了一项酌分请求权。法官处理继承案件时,会根据双方关系的紧密程度、遗产数额、法定继承人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权利人的继承份额。所以同居者能否基于酌分请求权继承对方的遗产,更多的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b、同居者能否获得对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会赔偿受害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个人因身体收到损害进行的补偿,因受害人还健在,不涉及赔偿金分割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则是因受害人死亡,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法律规定其赔偿请求权人仅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同居者因没有身份关系,一般无权请求及获得赔偿金。

 

但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比如同居者与受害人共同生活较长、受害人生前同居者提供了经济帮助或者劳务支持,法官会基于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同居者取得部分的赔偿金。

 

所以,我们不能因同居者没有近亲属身份,就一律否定其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在某些同居者为受害人付出较多、子女拒绝赡养义务等案件中,还是要尝试为同居争取权利。

 

 

 

涉及主要法条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0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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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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